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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音乐招生简章
字体: 小 中 大 | 打印 发布: 2008-2-24 15:59 作者: 华中师范大学 来源: 华中师范大学 查看: 83次
B、华中师范大学复试具体安排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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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试考点 |
专业 |
考点范围 |
专业复试时间 |
乐理、练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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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中师范
大学音乐学院 |
音乐学专业 |
河南、河北 |
3月8日上午 |
3月9日晚6: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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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、安徽 |
3月8日下午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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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、山东 |
3月9日上午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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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 |
3月9日下午—3月11日 |
3月10日晚6:30
(兼报考生只参加一次)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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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表演专业
(声乐、钢琴、器乐、舞蹈方向) |
3月10—11日 | |||
注:①广东、广西、海南考生按照初试考点省份规定时间参加复试;
②湖北省兼报考生请以音乐学准考证参加乐理、练耳笔试;
③复试兼报的考生,乐理、练耳、视唱科目只需考一次,此成绩同时适用于兼报科目;
④河南部分考生复试因跟本省器乐联考时间冲突,考生可在8-11日任何时段参加我校复试,具体以复试准考证公布为准,其中乐理、练耳考试可选择9或10日晚任何一场,逾期不候。
6、考试时除钢琴外,其它乐器由考生自备;需租用乐器或钢琴练习房者请事先与考点联系,费用自理。联系电话:027-67867061转801
7、声乐、钢琴、器乐初、复试中,考生一律背谱演唱(演奏)。
8、考试时由考点统一安排钢琴伴奏,收费标准为初试每首10元,复试每首20元。原则上不允许自带伴奏或伴奏带,如有特殊原因需自带伴奏,须事先向考点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。

